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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大纲最新调整(民法) 北京维思网校 2008-4-14 10:57:48 阅读次数:78 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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删除考点16个,增加考点11个 删除考点增加考点
第一章 民法概述 删除考点:民法渊源的含义 制定法(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、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、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) 习惯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(民法的生效和失效、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)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物与有价证券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增加考点: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六章 代理 增加考点: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八章 物权概述 第九章 所有权(考点变化大) 第十章 共有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第十三章 占有 第十四章 债的概述 第十五章 债的履行 第十六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七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八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(注:原第十八章删除) 增加考点:同时履行抗辩权(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、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) 不安抗辩权(不安抗辩权的概念、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、不安抗辩权的行使、不安抗辩权的效力) 顺序履行抗辩权(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、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、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) 注:实际上是将原第二十章的有关考点调整到第十八章 删除考点: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十九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(注:原第十九章删除) 删除考点: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二十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一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四章 技术合同 第二十五章 不当得利、无因管理 第二十六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十七章 著作权 第二十八章 专利权 第二十九章 商标权 第 三十 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章 继承概述 第三十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十三章 遗嘱继承、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五章 人身权 第三十六章 侵权行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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